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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布十大消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3-15 15:59:08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黄菊秘书长沙发布十大消费典型案例;2021年,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为消费者经济损失6613.43万元

  长沙晚报3月14日讯(全记者 周辉霞)简单的手表消磁却被虚列维修项目收取高额费用、普通农产品当作地理标志产品售卖、免费美容体验诱使消费者大金额充值……“3·15”前夕,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典型案例,涉及钟表维修、食品安全、预付款消费等热点难点。

  2021年,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守护安全畅通消费”这一主题,着力完善体系,持续加大消费维度,为消费者经济损失6613.43万元,努力营造一个安全便利的消费。

  2021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某钟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进行名表维修时,对简单消磁故障的手表通过小病大修、虚假维修的方式欺诈消费者。节目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连夜赶赴该公司开展调查取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维修名表过程中,对多名消费者送修的手表仅进行消磁等简单处理,却虚列“保养/更换摆轮;保养/更换游丝、时轮;保养/更换自动轮”等维修项目收取费用。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湖南省消费者权益条例》相关,对当事人以虚列修理项目方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处以违法所得1169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人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向执法部门请求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的侵权行为。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卖场销售标签为“樟树港辣椒”的辣椒,经该协会鉴定为假冒产品。

  经查,长沙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人授权,也未向供货方和查证“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将其采购的普通辣椒配送销售给了多家超市,在配送单据上将品名标注为“樟树港辣椒”,相关超市按照品名将对外销售的商品标签标注为“樟树港辣椒”。经注册商标人现场鉴定,其销售的“樟树港辣椒”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金额总计9595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宁乡一家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2批次某品牌桶装高山井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规格型号为18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28)铜绿假单胞菌、亚硝酸盐2项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格型号为11.3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30)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2批次不合格的桶装水均由宁乡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054桶,除去留样自检的4桶外,其余已销售完毕。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违法所得472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群众举报称,在长沙县某烟酒店购买的6瓶标识“‘贵州茅台酒’(带杯)、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的白酒可疑有假,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组织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上述商品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系“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该烟酒店于2021年8月以1000元/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上述6瓶酒,以2750元/瓶全部销售给举报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650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对当事人作出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对长沙高新开发区某超市销售的两类型小羚羊电热毯进行抽样检验。经经验,两种电热毯均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小羚羊高级调温型电热毯4床,已销售3床;购进小羚羊调温型电热毯7床,已销售6床,违法所得共计147.96元。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通知后,在店内产品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处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1日,范先生向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7月10日在某峡谷漂流过程中掉进水里受伤,没有救护人员,漂到下一景点(受伤后20多分钟)才看到有工作人将其救起。救起后也没担架,投诉人又走了2公里。景区没有安全提示,没有专业救护人,投诉人希望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督促景点负责人主动联系承担责任。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投诉后,会同文旅广体局和当地综治、司法等部门进行调解,于7月30日达成协议,被投诉公司一次性赔偿投诉人330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医疗费及3000元生活费),并当场支付赔偿款尾款27000元至投诉人账户。同时浏阳市消委要求相关部门督促景区开展安全防护排查和整改。

  2021年11月10日,沈女士向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店向其家中空巢老人销售了两箱某品牌羊奶粉,含量400克/罐,共计24罐,售价5980元。其事后发现该奶粉罐身标识不完整,且一次性购买量过大,其家人实际消费量有限,两个月只吃完了两罐,而保健效果并没有其宣传的那么明显,要求退赔费用。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该投诉后,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进、销、存记录,发现销售情况与投诉人提供的小票信息相符。被投诉人销售的相关产品有进货票据以及合格的检验报告等证件,并无违法行为。经过调解,被投诉人的销售代表上门对投诉人所购买的羊奶粉进行了退货退款。

  2021年下半年,多位消费者投诉宁乡某健身馆硬件设施投入不到位,没有达到开业之前承诺的标准,加之服务态度不好,消费者要求退卡退款。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门约谈招商方负责人和该健身馆负责人,督促其迅速对经营场所进行整改和完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同时加强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市监部门的约谈和督促,该健身馆硬件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如游泳池接通了中央空调,水温保持28摄氏度左右,员工的服务意识也有了显著提高,消费者的情绪逐步稳定下来。

  2021年9月7日,殷先生向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被一家美容店工作人员推销的免费体验美容项目所吸引,后面经该店员工,陆续用退休金购买了近七万元的美容项目服务卡,希望商家能将还没有做的项目退费。

  该局接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前期,美容店认为投诉人是自愿购买的服务项目,且产品也不存在问题,不愿意退费,后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互相理解达成一致,被投诉方退费26000元。

  投诉人向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百度看到某减肥产品后联系到商家。商家推荐的营养师以种种理由劝说其在减肥前先进行调理。投诉人先交了3000多元,后分解脂肪交了18500元,随后的代谢脂肪又交了20000多元,最后商家又催促其支付费用。投诉人认为可能上当了,投诉人希望职能部门帮其。

  该局接到该投诉后,找到并约谈被投诉方负责人,要求被投诉方对该投诉进行妥善处理。在沟通协调下,被投诉方同意退还消费者38000元,并当场联系投诉人衔接退款事宜。

  长沙发布十大消费典型案例;2021年,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为消费者经济损失6613.43万元

  长沙晚报3月14日讯(全记者 周辉霞)简单的手表消磁却被虚列维修项目收取高额费用、普通农产品当作地理标志产品售卖、免费美容体验诱使消费者大金额充值……“3·15”前夕,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典型案例,涉及钟表维修、食品安全、预付款消费等热点难点。

  2021年,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守护安全畅通消费”这一主题,着力完善体系,持续加大消费维度,为消费者经济损失6613.43万元,努力营造一个安全便利的消费。

  2021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某钟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进行名表维修时,对简单消磁故障的手表通过小病大修、虚假维修的方式欺诈消费者。节目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连夜赶赴该公司开展调查取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维修名表过程中,对多名消费者送修的手表仅进行消磁等简单处理,却虚列“保养/更换摆轮;保养/更换游丝、时轮;保养/更换自动轮”等维修项目收取费用。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湖南省消费者权益条例》相关,对当事人以虚列修理项目方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处以违法所得1169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人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向执法部门请求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的侵权行为。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卖场销售标签为“樟树港辣椒”的辣椒,经该协会鉴定为假冒产品。

  经查,长沙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人授权,也未向供货方和查证“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将其采购的普通辣椒配送销售给了多家超市,在配送单据上将品名标注为“樟树港辣椒”,相关超市按照品名将对外销售的商品标签标注为“樟树港辣椒”。经注册商标人现场鉴定,其销售的“樟树港辣椒”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金额总计9595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宁乡一家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2批次某品牌桶装高山井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规格型号为18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28)铜绿假单胞菌、亚硝酸盐2项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格型号为11.3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30)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2批次不合格的桶装水均由宁乡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054桶,除去留样自检的4桶外,其余已销售完毕。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违法所得472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群众举报称,在长沙县某烟酒店购买的6瓶标识“‘贵州茅台酒’(带杯)、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的白酒可疑有假,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组织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上述商品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系“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该烟酒店于2021年8月以1000元/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上述6瓶酒,以2750元/瓶全部销售给举报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650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对当事人作出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对长沙高新开发区某超市销售的两类型小羚羊电热毯进行抽样检验。经经验,两种电热毯均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小羚羊高级调温型电热毯4床,已销售3床;购进小羚羊调温型电热毯7床,已销售6床,违法所得共计147.96元。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通知后,在店内产品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处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1日,范先生向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7月10日在某峡谷漂流过程中掉进水里受伤,没有救护人员,漂到下一景点(受伤后20多分钟)才看到有工作人将其救起。救起后也没担架,投诉人又走了2公里。景区没有安全提示,没有专业救护人,投诉人希望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督促景点负责人主动联系承担责任。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投诉后,会同文旅广体局和当地综治、司法等部门进行调解,于7月30日达成协议,被投诉公司一次性赔偿投诉人330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医疗费及3000元生活费),并当场支付赔偿款尾款27000元至投诉人账户。同时浏阳市消委要求相关部门督促景区开展安全防护排查和整改。

  2021年11月10日,沈女士向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店向其家中空巢老人销售了两箱某品牌羊奶粉,含量400克/罐,共计24罐,售价5980元。其事后发现该奶粉罐身标识不完整,且一次性购买量过大,其家人实际消费量有限,两个月只吃完了两罐,而保健效果并没有其宣传的那么明显,要求退赔费用。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该投诉后,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进、销、存记录,发现销售情况与投诉人提供的小票信息相符。被投诉人销售的相关产品有进货票据以及合格的检验报告等证件,并无违法行为。经过调解,被投诉人的销售代表上门对投诉人所购买的羊奶粉进行了退货退款。

  2021年下半年,多位消费者投诉宁乡某健身馆硬件设施投入不到位,没有达到开业之前承诺的标准,加之服务态度不好,消费者要求退卡退款。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门约谈招商方负责人和该健身馆负责人,督促其迅速对经营场所进行整改和完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同时加强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市监部门的约谈和督促,该健身馆硬件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如游泳池接通了中央空调,水温保持28摄氏度左右,员工的服务意识也有了显著提高,消费者的情绪逐步稳定下来。

  2021年9月7日,殷先生向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被一家美容店工作人员推销的免费体验美容项目所吸引,后面经该店员工,陆续用退休金购买了近七万元的美容项目服务卡,希望商家能将还没有做的项目退费。

  该局接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前期,美容店认为投诉人是自愿购买的服务项目,且产品也不存在问题,不愿意退费,后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互相理解达成一致,被投诉方退费26000元。

  投诉人向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百度看到某减肥产品后联系到商家。商家推荐的营养师以种种理由劝说其在减肥前先进行调理。投诉人先交了3000多元,后分解脂肪交了18500元,随后的代谢脂肪又交了20000多元,最后商家又催促其支付费用。投诉人认为可能上当了,投诉人希望职能部门帮其。

  该局接到该投诉后,找到并约谈被投诉方负责人,要求被投诉方对该投诉进行妥善处理。在沟通协调下,被投诉方同意退还消费者38000元,并当场联系投诉人衔接退款事宜。

  

关键词:长沙消费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