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并银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存在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俊俊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2月9日。
据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并银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存在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俊俊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2月9日。